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共有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这次行政法规清理的原则非常明确: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经常使用电脑的人或许都会有这样的体会:日久天长电脑硬盘中储存的文件越来越多就显得杂乱无章,往往找起来费劲,且影响电脑的运行速度。因此,需要经常不定期地整理硬盘中的文件资料,该删的删,该归类的归类。其实,立法活动也是同样的道理。在立法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保持法律体系的有序性就显得格外重要,否则法律、法规之间的立法冲突就在所难免。立法是分配社会正义和调整利益格局的第一道关卡,立法的冲突和混乱将导致利益格局的失衡,进而导致司法的无所适从。立法系统也存在新陈代谢、吐故纳新问题。一言以蔽之,立法要注重“辞旧迎新”,要重视法规清理工作。 近年来,法律、法规的“撞车”现象颇为频繁,立法“撞车”现象提示我们:立法并不是单纯的一“立”了之的问题,对立法机关明显滞后的法规清理工作需要认真检讨和反思。 通俗地讲,立法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工作,也就是简称的“立、改、废”。完整意义上的立法概念乃是“立、改、废”的“三位一体”。法规清理主要就是指现存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废止。法规清理显然是广义上的立法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定意义上讲,既存法律与时俱进的清理(修改和废止),比单纯的法律制定更为重要,因为这关乎法律的效力和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遗憾的是,人们似乎更关注法律的制定,忽视法律的清理,忽视既存法律的修改和废止。 我国宪法有这样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立法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既然立法是法制系统的首要环节,那么立法统一自然就是法制统一的第一要义。立法统一意味着法律体系内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各位阶的法的协调一致性。实践中并不鲜见的立法“撞车”,法律法规互相“打架”的立法冲突现象,显然有悖于立法统一理念,违反了宪法的法制统一原则。 新法出台后,必须及时“辞旧迎新”,下位法必须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一般而言,新法颁布往往离正式实施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差既是为新法的宣传和实施创造条件,同时也为法规清理提供了时间,有关立法机关应当抓紧时间进行法规清理,该改的改,该废的废。 有必要指出的是,法规清理工作既要注重大规模的集中清理,更应重视与时俱进式的即时清理。当前的法规清理大多是被动性的运动式的集中清理,片面追求法规清理的规模效应。笔者认为,常规性的即时清理更为必要,建议各级立法机关建立起常规性的法规清理工作机制,提高法规清理的效率,提升法规清理的质量。 (作者系《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辑) |